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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服制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制服
男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式如第六圖,齊領方角,對襟,長過腹,左前襟綴暗袋二,右前襟
下端綴暗袋一,袖長至手脈,質用樸素之絲麻棉毛織品,色冬黑,夏
白,鈕扣五。
二、褲式如第七圖,長及踝,質色同衣。
三、帽同第一條三之規定。
四、外套式如第八圖,翻領對襟,長過膝,袖長與衣袖齊,質用樸素之絲
麻棉毛織品。

(備 註:圖六至圖八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1180 頁)
女公務員制服依左列之規定:
一、衣同第二條甲種一之規定,惟顏色不拘。
第一、二、四、五各條所規定之服制,其質料限用國貨。
外交官、法官、軍人、警察、學生,及其他公務員之制服,有特別規定者
,得從其規定,惟帽徽限用國徽。
公務員舉行典禮,適用本條例規定之何種服制,由主管機關長官臨時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