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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