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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鄉鎮務會議
鄉、鎮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鄉鎮長副鄉鎮長。
二、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三、鄉鎮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民政警衛文化經濟各股主任及幹事。
五、專任事務員。
前項會議本鄉鎮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保長得列席。
鄉鎮務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鄉鎮自行舉辦之事項。
二、關於鄉鎮中心工作之實施事項。
三、縣政府委辦事件之執行。
四、鄉鎮民代表會議決案之執行。
五、提交鄉鎮民代表會之議案。
六、出席人員之提案。
七、本鄉鎮內公民十人以上之提議。
鄉鎮務會議,由鄉鎮長召集,開會時鄉鎮長主席,鄉鎮長有事故時;由副
鄉鎮長代理之。
鄉鎮務會議,每月開月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