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選舉總事務所有釋明本條例疑義之權。
選舉機關不得向候選人收取任何費用。
本條例所定各種期間,包括例假日計算。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及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