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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管理業務之決定事項。
三、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之決定事項。
四、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五、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課長、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陞遷、考核、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各分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各分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六、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七、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八、隊長交辦事項。
課員、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本隊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