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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組織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總隊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總隊設警務科、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
計室,分掌本總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分掌其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