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指示及釐訂。
二、各課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五、工作報告及施政方針編擬之指示及釐訂。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八、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
本處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
二、專業性工作之建議及襄助。
三、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四、文稿之複核及代判。
五、授權事項之處理。
六、新聞稿之審核及發布。
七、上級及處長交辦事項。
本處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
一、工作計畫之編擬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課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授權事項之處理。
五、行政業務之管理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七、其他交辦事項。
各單位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三、關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關於分層負責決定事項。
五、關於所屬人員考核事項。
六、關於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本處技正、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