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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抗告程序
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為抗告。
對於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
抗告程序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並準用前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