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下簡稱商業法院)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所稱商業調解事件,指依本法第二章所定行商業調解程序之事件。
商業調解委員辦理事務如下:
一、商業調解事件。
二、參與商業訴訟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