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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商業事件,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
本法施行細則及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