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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罰則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程序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