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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服務成績考查
候補、試署法官之服務成績,分就其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或相關書
類審查之。各項目之成績滿分為一百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
及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4 條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
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法官之品德操守、敬業精神考核表,報送
司法院人事處,於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時,併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
議。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法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院長為前項考核時,應先徵詢候補、試署法官及該法院相關之庭長、法官
之意見。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三年以上者,應於候補期滿前一年,由候補法官檢具
最近二年內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
之書類稿,經審判長證明者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其同期間承辦之上開案
件中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必要時得調取卷宗,
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二年者,應於候補一年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一年
之前項書類,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候補法官候補期間為一年者,應於候補六個月後,由候補法官檢具最近一
年內之第一項書類,由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三項書類審查時,應分別將該法官最近二年、一年或六個
月內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或其調上級審所草擬之書類
稿之全部書類目錄編號成冊,函送司法院人事處辦理電腦隨機抽樣抽取十
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試署法官派代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成績審查,其裁判或相關書類之審查,
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
或相關書類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其同期間承辦之上開案件中,以電腦隨
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必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
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項書類審查時,應將該法官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
之日後)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全部書類目錄編號成冊,函送司法院人事
處辦理電腦隨機抽樣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
司法院為審查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或相關書類,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
庭長、法官、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組成審查委
員會,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審查書類時,得由司法院先指定委員三人初步審查,評定分數(以平均七
十分為及格),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
,且高低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步審查及評定分數
,經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
查結果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司法院為應業務需要,得分別召開民事、刑事類裁判或相關書類審查委員
會,其審查程序適用前項規定。
候補、試署法官檢送裁判或相關書類,於送審前,不得再更正內容或重新
繕打,如查有不實情事,應予依法懲處。
候補、試署期滿前三十日,人事單位應通知候補、試署法官檢送裁判或相
關書類,於候補、試署期滿後二個月內仍不依本辦法檢送者,該法院院長
應逕行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
前項通知或逕行檢送成績審查情形,由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依第一項規定檢送成績審查而不及格人員,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