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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查
相關事項,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凡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經學習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或律師、教授、副
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官者,得依本條例規定,派充候補法官,分發地方
法院辦理事務。其候補期間為五年,但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
任法官者,其候補期間得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
任法官審查辦法之規定縮短之。
候補法官候補期滿成績審查及格者,派充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
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修正前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五條試署及實授人員,有關辦案書類成績之
審查,適用修正前法院組織法及推事檢察官試署實授審查成績辦法。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完成候補成績審查人員,有關候補期間及分配辦理案
件事項,適用廢止前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
辦法;尚未完成試署成績審查人員,適用廢止前司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
辦法及法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辦法之規定,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原職試署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調任同官等職務時,免送成績審查。但應
敘明其原送成績審查之職別及年月日。原職實授曾經審查成績及格者,於
調任同官等職務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