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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