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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九 節 費用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