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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議
本會委員會會議,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委員會會議應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二、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
一人擔任主席。
三、本會開會時,執行秘書、稽核、副稽核均應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負責人列席。
四、本會開會時,應由執行秘書先編擬會議議程,呈經主任委員審閱後,
再印發參加會議人員。
五、本會會議紀錄,應按期報行政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