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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其權責如左:
一、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二、重要工作之指示。
三、機密與重要公文之核判。
四、職員之任免及考核獎懲之核定。
五、其他機要公務之處理。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方針之參與擬議。
二、機要文稿文件之核轉。
三、職員工作之指揮調配與考核。
四、職員任免獎懲之核擬。
五、主任委員授權代判及一般例行公務文件之核判。
稽核與副稽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財務、會計之稽核工作,其權責
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方針之參與擬議。
二、基金款項收支調度帳目,公文與報表之審核與會簽。
三、稽核助理人員工作之指揮調配與考核。
四、稽核助理人員任免獎懲之核擬。
各組組長之權責如左:
一、主管事務之推動及督導。
二、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
三、文件之核擬。
四、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與考核獎懲之擬議。
五、其他主管職掌之例行事項。
助理稽核、專員、辦事員各承主管之命,分辦指定之事務。
本會各級人員承辦事務,分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項如有過誤,經辦人員應負其責。
二、文件處理錯誤,由各組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規例案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主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負責,核稿人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由經辦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或打字之錯誤,由承辦人及核對人負責。
七、用印錯誤,由監印人負責。
八、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對其主管部份應共同負責。
九、無正當理由,滯壓文件或公務而致延誤者,由經辦人員負責。其主管
未及時催辦者,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