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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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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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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會務,如因故請假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 4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第 5 條
稽核、副稽核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財務、會計之稽核事項。
第 6 條
執行秘書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人事、文書、印信、庶物、出納等事項。
二、關於基金款項之核收、保管、調撥、運用等事項。
三、關於會計、統計、帳物、報表等事項。
四、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及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基金處理事項。
第 7 條
稽核、副稽核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基金款項之收存、撥付及調度之稽核事項。
二、關於基金資產負債增減變化及結存情形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基金帳目與報表之稽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財務會計稽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