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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除對基金之設置、管
理及運用,依據中美兩國政府於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九日換文達成之協議,
暨根據此項協議所訂之「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計畫用款處理程序及準則
」之規定辦理外,關於事務之處理,悉依本細則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