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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三 編 員工福利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員工福利,係指左列各項:
一、住宅輔購。
二、福利互助。
三、急難貸款。
四、生活津貼。
五、福利品供應。
六、消費合作。
七、文康活動。
八、膳食管理。
九、其他福利事項。
前條所列各項員工福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本規則規定辦
理。
有關員工福利事項,各機關得斟酌設施、經費及實際需要情形,訂定計畫
辦理之。
各機關得設員工福利委員會,策進員工福利事宜。
前項員工福利委員會,由各機關自行依照實際需要組成之,委員以二年一
任為原則。
各機關辦理員工福利,所需事務費及設備費,得在本機關行政經費內列支
。所購置之設備應納入本機關之財物管理。
本規則所定員工福利事項,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策劃,並由事
務單位負責推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