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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二 編 工友管理
第 九 章 撫卹
工友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 (撫卹金申請書及其計
算單格式如附件八) :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
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撫卹金。
工友因公死亡者之撫卹金給與標準,除準用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但其發給標準較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之撫卹金為低者,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死亡,得酌發殮葬補助費,其無遺族者,得由本機關指定人員代為殮
葬。
前項殮葬費之標準另定之。
工友遺族領受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撫卹金之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
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工友因公死亡者,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
發給撫卹金,其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及其
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