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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編 工友管理
第 五 章 請假與休假
工友請假與休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上開規則未
規定之假別,如勞動基準法及其有關規定已有者,則另依其規定辦理。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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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各
機關編制內工友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一、工友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經機關相
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軍職人員退除役或退伍者,其退伍日期與僱用日期銜接,具有證明文
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或服役職務輪代員工,
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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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延長病假,得由機關首長酌予餉給總額之全數。應徵服役公假期間,
其餉給總額依照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職論: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工友曠職,應按日扣除餉給。
各機關於例假或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
,於該週期內調整例假或將休假日採輪休、補休或依休假日工作工資給付
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