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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十二 編 工友管理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各機關僱用工友員額,依下列標準設置:
一、普通工友員額,按下列設置標準分段計算,餘數不予列計:
(一) 職員人數在二十人以下者,得置工友二人。
(二) 職員人數在二十一人至六十人者,每二十人得置工友一人。
(三) 職員人數在六十一人至一百六十人者,每二十五人得置工友一人。
(四) 職員人數在一百六十一人以上者,每三十人得置工友一人。
二、技術工友員額,得按實際需要從嚴核定,除必要之駕駛外,以不超過
普通工友員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各機關駕駛員額,除首長、副首長座車及有特殊情況報經權責機關核
准者,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應循委託外包或其他租用方式處
理,現有公務車輛,應依存餘使用年限,逐年消化。
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之設置標準,另由行政院定之。
前條設置標準,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辦公設備、事務機具或委託辦理等
情形,酌予調整核減。但因機關業務性質或辦公環境設備等情形特殊者,
得報權責機關核准後酌予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