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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檔案管理,係指有關公務各種文書歸檔案件之點收、分類、編
案、編製目錄、保管、檢調、清理等程序及其工作。
各機關之檔案,應採統一管理方法,由檔案管理單位集中管理。
各機關之檔案,區分如下:
一、臨時檔案:尚未結案,待繼續辦理之案卷。
二、定期檔案:經已結案,列有一定保管期限之案卷。
三、永久檔案:經已結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案卷。
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
各機關檔案應依現有保存年限,逐案清理,建置電子檔案目錄,以備檔案
開放及移轉。
前項電子檔目錄之格式,由檔案主管機關定之。
各機關應籌措經費,充實檔案專責單位人力及設備,並規劃適當場所,俾
供各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第 二 章 點收
歸檔案件之點收,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檢查本文及附件是否齊全。
二、檢查文書處理手續是否完備。
歸檔案件經點收後,應依照左列各款整理。
一、以件為單位,每一收文、發文或簽稿及其附件,各稱一件。
二、按收文、簽辦、發文或存查日期依序裝訂。
三、附件以隨文整理為原則,其有不便隨文者,得另行存放。
四、如有皺摺、破損等情形者,應先予整補。
第 三 章 分類編案
各機關之檔案,按類、綱、目、節四級分類,由檔案主辦單位編列檔案名
稱及分類表,陳奉機關首長核定實施。如非必要,應避免更改。
檔案應冠案名,其區分如左:
一、依文書性質區分:以概括全案之名詞為案名,以立案之先後為序。
二、依機關名稱區分:以機關名稱為案名,以隸屬機關為序。
三、依地域區分:以地域名稱為案名,以地域表之代號或地名首字之四角
號碼為序。
四、依人名或企業單位區分:以人名或企業單位為案名,以四角號碼或五
筆檢字法代號為序。
檔案號碼,分左列三種:
一、年號:以中華民國年份編列。
二、類號:以代表類、綱、目、節之數字編列。
三、案號:以同一類號案件發生之先後順序編列。
歸檔案件無前案可併者,始得編立新案,其編號原則如左:
一、新案應就年份、類別及有關規定編為年號、類號及案號。
二、有前案之案件,無論跨越若干年度,均應併入前案。
三、檔號應自左至右,編列於相關案件首頁之左上角,外文則為右下角。
一案涉及數事者,應先確定其主要類分、編列檔案號碼,填分存單,或另
以影 (複) 本分附於相關檔案內。
第 四 章 編製目錄
檔案編製目錄依左列規定:
一、新案應依序登入目錄。
二、有前案之案件,依原案編列檔案號碼,在目錄卡內登記收發文號。
檔案登記後,應連同目錄卡存放檔案夾內。
第 五 章 保管
檔案裝訂成冊,以一年一次為原則,依序標明年號、類號及案號。
檔案保管處所,以與其他建築物隔離為原則,應具有防範災害之設施,除
檔案管理人員外,嚴禁他人進入檔案保管處所。
經裝訂之檔案,應每月抽查一次,以防損壞。
機密檔案,應指定專人保管。
第 六 章 檢調
本機關人員調案依左列規定:
一、調案按一單一案填具調案單,經單位主管簽章後調閱。
二、調閱非主管案件,其調案單應會原主管單位,或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
核准。
三、調閱機密案件,應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核准。
四、調案人對所調檔案,應負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不得毀損或轉借。未
經陳准,並不得影 (複) 印。
五、調案人離職時,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
他機關調案,應憑正式公文,並經陳奉核准。
檔案管理單位應詳細登記調案情形。
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展期。
第 七 章 清理
檔案之保存,依下列原則,釐訂存廢基準:
一、永久檔案,永久保存之。
二、可備參考而無需永久保存者,定期保存之。
前項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
各機關於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者外,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
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處理,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