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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九 編 宿舍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本規則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有公用宿舍之各機關,對左列宿舍之借用及管
理等事項:
一、首長宿舍。
二、單身宿舍。
三、職務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首長宿舍,指各部、會 (含相當層級) 以上層級機關首長
、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之宿舍;其借
用及管理方式,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宿舍之管理,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其管理方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之。
各機關應訂定宿舍規則或公約,明定左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四、公有財物愛護事項。
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規則或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
關首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