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第 八 編 辦公處所管理
第 二 章 設計原則
各機關辦公房屋,除辦公室外,得按實際需要酌設禮堂、會議室、接待室
、服務台、警衛室、值日室、休息室、盥洗室、圖書室、閱覽室、醫務室
、哺育室、文康室、保管室、電話總機室、餐廳、廚房、車庫及其他有關
處所。
各機關辦公房屋之構造及房間分佈,應切合實際需要,並應依其機關性質
,選擇適當地點,顧及安全。
各機關辦公房屋之設計,應依照營建法令規定辦理。
各機關辦公房屋,應保持適當溫度、濕度,並注意調節空氣。在嚴寒酷暑
時,應酌設防寒防暑設備。
各機關辦公房屋內外,包括牆壁、門窗、天花板、地板等,應視環境需要
,油漆或粉刷適當顏色。
各機關辦公房屋,必要時其牆壁、天花板等,得使用吸音材料,以減低噪
音。
各機關辦公室,其面積之規劃,應就機關業務性質、員額,經費及土地運
用情形充分評估,並與區域發展相結合;其公共設施之規劃,應視實際需
求為之。
前項辦公室面積標準,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應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防震及
蟲害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