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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編 文書處理
第 四 章 公務登錄
各機關對於辦畢之重要案件或發生之事項,應摘要登錄。
公務登錄,採下列方式:
一、機關日誌或大事記。
二、公務登記簿。
三、工作概況或備忘錄。
前項登錄,得以電子方式行之。
前條公務登錄資料,由經辦人員妥為保管,以備查閱,並列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