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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六 編 物品管理
第 三 章 收發與保管
第 三 節 核發
各機關應根據所屬單位人員工作上之需要,按其業務性質及使用期限,分
別訂定領用物品種類及數量之標準。
各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領用其職務需要以外之物品。
各機關專供公用之物品,非因公務不得使用。
物品之核發手續,應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卡辦理,如依規定係借用
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使用需要時交還之。
非消耗性物品,以繳舊換新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