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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第 四 章 財產經營
第 五 節 盤點
各機關之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實施
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查 (點) 紀錄。
各機關之財產,機關首長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
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如有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
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