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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第 四 章 財產經營
第 二 節 使用
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單位時,應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移動之登記。各使
用單位經核准相互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
各機關財產分配使用時,應逐項點交點收,如有不符,應即追究責任。各
機關間經核准移撥、交換之財產亦同。
財產管理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應隨時查對實際使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