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編 文書處理
第 一 章 通則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團體或人民行文之程式,除依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辦
理外,其文書處理,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頒之相
關規定辦理;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為落實文書減量,各機關應提升公文電子處理比例,減少文書使用,並訂
定評估指標,確實考評。
私人函件涉及公務者,得依規定程序,作為公文書處理。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依分層負責規定,由主管人員核判,不得逾越或廢弛
,並得依規定,將決行案件,列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
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有關國家機密事項,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一般公務機密事項,依相關法
規及保密規定辦理。
各機關得依本規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以資配合實際需
要。
第 二 章 處理程序
各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分為下列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管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
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處理文書,應明確劃分各經辦單位之權責,以期密切配合。
各機關文書之處理,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用語等,應力求簡明。
收發文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包封是否完整。
二、附件是否相符。
三、發文時間是否相稱。
四、簽收手續是否完備。
前項各款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但法令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收發電報、傳真、電
子交換及機密文件,並應指定專人處理。
收文時應將收文日期、編號及來文摘要登錄於總收文登記表 (簿) 。
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採用收發文同號方式,使收發文處理手續更趨簡化
收文應儘速送達各承辦單位,急要文件應提送或提陳。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簡明之簽註
凡案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其他單位者,應事先協調。
撰擬文稿應簡明扼要。如引述來文,應摘錄要點。全文過長必須抄錄者,
應作為附件處理。
文稿稿面應由承辦人員記明受文者、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正本、副本、檔號之分類號、保存年限、電子公文交換機制類別及
其他必要之事項。
文稿之保存期限,分為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二種,其基準應依檔案法及相
關規定定之。
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並視需要送會有關單位後,再行陳判。
核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逕行修改並簽章以示負責。
會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加註簽條,退請承辦單位酌辦。
各機關得指定閱稿人員負責文字、程式、行款等之校閱事宜。
機密性及重要性之文稿,應指定專人繕印、校對、蓋印、編號登錄及封發
文書之封發,應注意送達方式,查對附件及受文機關後再妥封速發,急要
文書,應隨到隨發。
業務及所屬單位繁多之機關,應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
文稿繕發後,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其須續辦者得退還原承辦單位。收文
經批存者亦同。
文書於處理過程中,凡經辦人員均應簽名或蓋章,並註明經辦之年月日時
第 三 章 文書流程管理
各機關應全面實施文書流程管理,並依文書性質、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處
理時限,確實督促各級人員依限辦結,以有效提升行政效能。
文書流程管理,除應由各級人員自我管理外,另包括文書稽催、時效統計
分析及流程簡化等工作,並應分層逐級實施管制,以明權責。
前項文書稽催、時效統計分析及流程簡化等工作,各機關應指定單位或指
派專人負責辦理。
各機關對文書處理流程、時效及品質,應訂定稽核項目及基準,隨時抽查
或定期檢查,並適時檢討改進,作為宣導、考核、獎懲之依據。
(刪除)
第 四 章 公務登錄
各機關對於辦畢之重要案件或發生之事項,應摘要登錄。
公務登錄,採下列方式:
一、機關日誌或大事記。
二、公務登記簿。
三、工作概況或備忘錄。
前項登錄,得以電子方式行之。
前條公務登錄資料,由經辦人員妥為保管,以備查閱,並列入交代。
第 五 章 文書用具及處理標準
各機關文書用紙,應依規定標準印製使用。
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應依規定之共同傳輸檔案格式、中文碼傳送
原則及其他相關規範辦理。
各機關應儘量改進文書用具及設備,以增進文書處理之效率。
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