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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第 六 章 檢調
本機關人員調案依左列規定:
一、調案按一單一案填具調案單,經單位主管簽章後調閱。
二、調閱非主管案件,其調案單應會原主管單位,或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
核准。
三、調閱機密案件,應陳奉幕僚長以上長官核准。
四、調案人對所調檔案,應負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不得毀損或轉借。未
經陳准,並不得影 (複) 印。
五、調案人離職時,應將所調之檔案全部歸還。
他機關調案,應憑正式公文,並經陳奉核准。
檔案管理單位應詳細登記調案情形。
調閱檔案以十五天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酌予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