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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第 四 章 編製目錄
檔案編製目錄依左列規定:
一、新案應依序登入目錄。
二、有前案之案件,依原案編列檔案號碼,在目錄卡內登記收發文號。
檔案登記後,應連同目錄卡存放檔案夾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