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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一 編 總則
行政院為統一各機關之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規則。
各機關之事務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之規定,於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適用之。
本規則所稱事務管理,其範圍如左:
一、文書管理。
二、檔案管理。
三、出納管理。
四、財產管理。
五、物品管理。
六、車輛管理。
七、辦公處所管理。
八、宿舍管理。
九、安全管理。
十、集會管理。
十一、工友管理。
十二、員工福利管理。
十三、工作檢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