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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少年法庭、家事法庭,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層報司法院核備。
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
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
四、本庭評議之主持及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
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
少年及家事案件,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少年及家事案件,除依法應合議審判者外,法官認其配受之案件重大,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得經庭長轉報院長後行之。其未置庭長者,逕報院長後行之。
庭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法官之意見,報告院長後行之。院長認有行合議審判之必要者,亦得徵詢庭長、法官意見後行之。
合議審判裁判之評議,應將各法官之意見及決議記載於評議簿。
法官配受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
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應於宣示後法定交付裁判原本期間內,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其裁判書原本不經宣示者,應於製作完成時,檢同卷證送庭長、院長審閱。
合議審判及實任、試署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原本,無須送閱。
家事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僅送庭長審閱。
案件較繁之法院,院長得另行指定庭長襄助審閱。
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