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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平衡表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申報之平衡表,其專戶存款結存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之帳列存款餘額。
前項專戶存款結存金額,應與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相符;如有不一致之情事者,應編製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平衡表之庫存現金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自專戶提領未支用完畢之現金餘額。
平衡表之未存入專戶現金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未存入專戶之受贈款項總額。
平衡表之地方黨部金錢餘額科目,指政黨之地方黨部或政治團體之分部,收受中央黨部或總部所撥付之政治獻金,於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之餘額。
平衡表之應收票據科目,指收受票據之捐贈,已登帳而未兌現之餘額。
前項情形,如逾一會計期間仍未兌現者,應說明其原因並評估其兌現之可能性。
平衡表之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入所獲得金錢以外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尚未耗用完畢,或使用期限尚未屆滿而未核銷之餘額。
平衡表之非消耗性財產科目,指因收受或以政治獻金所購買之財產,依其性質列為非消耗性財產,於年度終了日依直線法按期提列折舊費用後之餘額。
前二項財產價額,應以淨額列示。
平衡表之應付費用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有應付而未支付款項之餘額。
平衡表之前期損益調整科目,指前期損益因計算、記錄、認定或方法有錯誤,或交易事實發生變化,致與實際情形不符,而於申報當期所為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