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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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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考核、獎懲
第 14 條
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就所屬法警之工作、生活操守及服務態度嚴加督導考核,發現獎懲事實,隨時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第 15 條
各院檢庭長、法官、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發現法警有廢弛職務或不當行為時,除糾正外,並得報請院檢首長處理之。
前項人員配置之書記官認有前項情形時,亦得報請處理之。
第 16 條
法警執行職務有特殊功績者,得報請酌發獎品。
第 17 條
法警之獎懲,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主管機關所定之獎懲規定。
第 18 條
法警之考績,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