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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法官以外人員之職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
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得相互兼理之。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件之資料。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
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