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綱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