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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7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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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丙 配給品量
配給實物暫以左列品種為限。
一、米(糙米)。
二、煤油。
三、油(花生油)。
四、鹽(再製鹽)。
配給實物,員工配量相等,親屬配量,以大、中、小口區分,十一歲以上為大口,六歲以上為中口,五歲以下為小口,其定量如左:
┌─────┬───────┐
│ 配 及 │糙 煤 │
│ 給 配 │米 油 油 鹽│
│ 實 量 │︵ ︵ ︵ ︵│
│ 物 單 │公 公 公 公│
│ 品 位 │斤 升 斤 斤│
│ 種 │︶ ︶ ︶ ︶│
├─────┼───────┤
│ │ ○ │
│ 員 │二 ‧ │
│ 工 │五 七 六 ○│
│ 本 │‧ ‧ 二 ‧│
│ 人 │五 六 五 五│
├──┬──┼───────┤
│ │大︵│ │
│ │ 十│ │
│ │ 一│ ○ │
│ 親 │ 歲│一 ‧ │
│ │ 以│四 七 六 ○│
│ │ 上│‧ ‧ 二 ‧│
│ │口︶│○ 六 五 五│
│ ├──┼───────┤
│ │中︵│ ○ │
│ │ 六│ ‧ │
│ │ 歲│一 三 ○│
│ │ 以│○ 三 一 ‧│
│ │ 上│‧ ‧ 二 二│
│ │口︶│○ 八 五 五│
│ ├──┼───────┤
│ 屬 │小︵│ ○ │
│ │ 五│ ‧ │
│ │ 歲│ 三 ○│
│ │ 以│五 三 一 ‧│
│ │ 下│‧ ‧ 二 二│
│ │口︶│○ 八 五 五│
├──┴──┼───────┤
│ 備 │ │
│ │ │
│ 註 │ │
└─────┴───────┘
前項配給糙米,依規定成色加工,其消耗按成色扣除配量。
配給實物,應由中央或地方物資生產管理機構按月負責供應,並分別規定其品質標準或規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