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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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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地方人事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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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肆 考核獎懲
十九、左列人事人員獎懲案件授權地方人事主管機關先行發表後呈報核備
。
1 薦任 (派) 職人事人員之記功、記過以下平時獎懲。
2 委任 (派) 職人事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下之平時獎懲。
二十、地方人事人員之獎懲依地方人事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辦理。
前項獎標準,由主管機構視實際需要訂定,並報本部備查。
二十一、地方人事人員之年終考績及平時成績考核,除依法令規定辦理外
,由各級主管人員經常嚴密考核,遇有顯著優劣事蹟,應層報核
備,以作調整職務或工作地區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