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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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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六 章 附則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參加下列會議或活動者,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
一、國際體育組織自行舉辦或委託我方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議或活動。
二、政府間或半官方之國際組織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之國際會議或活動。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辦之兩岸交流會議或活動。
五、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舉辦,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兩岸會談。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依本辦法規定之程序辦理。但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與國際組織訂有協議,或第五款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機構訂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而有本條例第七十七條所定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依前條規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移民署應檢附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外國或香港、澳門製作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先送經駐外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其在臺灣地區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亦得要求先送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機構、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驗證或臺灣地區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或於兩岸互動有必要者,經主管機關協調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或專案許可延長停留期間。
大陸地區人民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至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期間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且有下列情形者,為在臺灣地區繼續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學士學位,得經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及大陸委員會專案許可其進入臺灣地區長期探親:
一、曾在臺灣地區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學士學位者,且現仍具上開學制學籍。
二、現已申請專案居留排配中,且無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者。
三、被探對象仍存續。
四、於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施行後,已滿二十歲出境。
為有助於政府推動全球佈局、企業營運總部政策,或提升臺灣地區產業或經濟利益,對非任職於第三十五條所定跨國企業或非屬第三十九條附表四所定之大陸地區人民,因企業內部調動而有進入臺灣地區之必要者,得經大陸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0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規定經專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專案長期探親或企業內部調動專案許可,其應備文件及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六之規定。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且符合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入學:
一、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規定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
二、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未成年子女。
四、依第二十一條附表一從事投資經營管理且已實行投資者之隨行未成年子女。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入學申請表。
(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