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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 事業之分類.PDF
附表二 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PDF
附表二之一 各類事業之總機構或綜理全事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PDF
附表三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名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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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第 6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設備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鍋爐之操作作業。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作業。
四、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作業。
第 6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高壓氣體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高壓氣體之灌裝作業。
二、高壓氣體容器儲存作業。
三、高壓氣體之運輸作業。
四、高壓氣體之廢棄作業。
第 66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業用機器人之教導及操作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6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打樁設備之組立及操作作業。
二、擋土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三、露天開挖之作業。
四、隧道、坑道開挖作業。
五、混凝土作業。
六、鋼架施工作業。
七、施工構台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八、建築物之拆除作業。
九、施工架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模板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一、其他營建作業。
第 6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或局限空間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6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有害物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有機溶劑作業。
二、鉛作業。
三、四烷基鉛作業。
四、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五、粉塵作業。
第 7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潛水作業。
二、高壓室內作業。
三、沈箱作業。
四、氣壓沈箱、沈筒、潛盾施工等作業。
第 7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一、乙炔熔接裝置。
二、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第 7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危害性化學品之製造、處置及使用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7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林場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7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船舶清艙解體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7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碼頭裝卸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第 76 條
(刪除)
第 77 條
雇主使勞工對其作業中之纖維纜索、乾燥室、防護用具、電氣機械器具及自設道路等實施檢點。
第 78 條
雇主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七十七條實施之檢點,其檢點對象、內容,應依實際需要訂定,以檢點手冊或檢點表等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