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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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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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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經費
第 98 條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費用。
第 98-1 條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