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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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義務勞動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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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罰則
第 20 條
對於義務勞動無故不應征者,由主管官署直接強制行之。
第 21 條
不依法發布征召之命令者,科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 條
不依法為征召之緩免者,科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23 條
辦理義務勞動事項之人員,藉口應興工事,擅向人民勒派捐款者,科以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