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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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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公糧經收
第 6 條
公糧業者應依分署劃定之區域經收公糧稻穀。
第 7 條
公糧業者於每期辦理公糧稻穀經收前,應預先規劃並備妥收儲公糧稻米之倉庫與相關機具、器械及設備。
第 8 條
公糧業者經收公糧稻穀,應依本法第九條所定標準辦理驗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