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2: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3 條
本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醫療爭議案件,不適用本法。
第 4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