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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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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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空防軍事行動
第 14 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遇有空防軍事行動時,應立即返航或改航。
其油量不足時,應按航管或戰管單位之指示降落。
依前項規定降落於區內各軍事基地之中外航空器,應遵守各該基地指揮官
之指揮。
第 15 條
空襲時各航空器所受空中或地面之損失,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