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1: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搜尋與救護
第 11 條
航空器失事現場地方有關機關,除應協助民用航空局人員進行失事調查外
,並應儘速救護傷患,並在失事地點施以警衛。
第 12 條
航空器失事之搜救應以救人為優先,並儘可能保持現場之完整。
第 13 條
航空器失蹤時,其搜尋與救護程序,依照國防部國軍搜救協調中心作業手
冊之航空器搜救作業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