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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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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9 條
海難救護業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
海難救護業申請換、補發營業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第 3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